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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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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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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推动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以拓展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面向旅游业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等区域。

  第三条 示范园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评定,遵循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协助文化和旅游部开展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对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日常管理。

  (一)围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装备生产或升级、标准制定或试点等工作;按照可借鉴、可复制的要求,在不同方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进行引领示范与交流合作。

  (二)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落实其有关示范园区的各项政策,配合监督与考核工作。

  (三)制定示范园区运行发展的组织、经费、安全等具体管理规定,完善组织系统和制度设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建立相关管理机构。

  (一)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择优确定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公告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园区的日常监督,必要时可视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每3年对示范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申报国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示范园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支持措施,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为示范园区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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