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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名称注册商标那点事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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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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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已经两年时间,在疫情冲击下的电影行业也在遭遇行业寒冬,虽前有春节档的《你好!李焕英》,后有国庆档的《长津湖》两部电影票房都超50亿,但疫情的波动和反复仍让消费者对出门观影保持谨慎态度,许多电影也因疫情原因多次调整档期上映。

  来到2021年年底,可以看到不少电影先后定档在12月份,这其中就有从五一档改到12月3日上映的《古董局中局》,算是开启了贺岁档票房争夺的序幕,随之而来的还有《误杀2》《反贪风暴5:最终章》《穿过寒冬拥抱你》《平原上的火焰》《暗杀风暴》《爱情神线部新片将伴随观众跨年。

  对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来说,众多电影看哪部不重要,重要的是,职业病让我们自然而然想到,如此多的IP电影是不是都注册商标了,是不是进行了著作权申请,是不是全面保护了自我权益......所以,今天就让我们来说说电影名称和商标之间的那点事儿。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报告指出,中国电影产业链主要包括IP制作、制作发行、分发销售、整合营销、媒体传播、衍生品等环节。

  电影制作:这部分主要体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第41大类第4105(一)群组的内容,包括剧本撰写、摄影棚、配音、配字幕、剪辑、译制、导演等服务项目。

  电影发行、分发销售:电影发行仍在第41大类第4105(一)群组,分发销售如果认为属于“替他人推销”则归属于第35大类第3503群组服务,若认为属于“外包服务”则归属于第35大类第3502群组服务。

  按上述划分完类别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之中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电影本身到底归属于哪个类别?

  对于买票到电影院观影的普通消费者来说,电影更易被理解为是影院向观众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商品。观众坐在舒适的沙发椅上,面前是巨大的投影,耳边环绕着立体声音响,更有甚者椅子也会随着剧情跟着摇摆或者喷出气来,显然无论是椅子、屏幕、音响都不属于观众,观众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享受这一过程。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观影只是影院提供的一种服务。

  但对于另一部分人群,比如付费从线上平台下载电影观看、购买电影光碟观看的消费者而言,电影则明显属于一件商品而非服务。作为一件商品,这些付费下载的电影、电影光盘,消费者可以随时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在电脑、电视、手机、pad等端口观看,可以调整播放速度、进度、反复观看等,也可以自主地选择保存或者丢弃,这种对物的自主处置也说明了在这种形式下电影是一件商品。同理,各种形式的电影拷贝,如胶片、数字拷贝等也都属于商品一类。

  由此一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电影可以根据播放形式及载体来划分为不同类别:当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不可下载的形式所提供的电影,可以将其认定为《分类表》中第41大类第4105(一)群组服务;而以某种形式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电影,根据载体的不同可分别划归于第09大类第0901群组商品、第0908群组商品、第0923群组商品等。

  先来说IP改编,电影剧本改编来源主要有小说、动漫、影视剧等,一般这类型相关商标是由原创作者或其公司进行申请保护的。比如前面提到的《古董局中局》,最早是在2012年凤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马伯庸,后在2018年被改编成电视剧在腾讯视频播出,2019年再次改编为电影,并于近期定档上映。目前,“古董局中局”名称的商标权掌握在作家经纪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手中。

  而原创电影剧本,一般由出品公司持有商标权利。比如《战狼》的出品公司——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注册了包括“战狼”“战狼 II WOLF WARRIOR”“战狼吴京”等数十件商标。

  不一定。这要视电影的计划布局以及预期发展而定,比如,如果考虑要拍同名系列电影,不想被其他人占用名称;考虑到未来IP衍生品的许可,需要相关权利证明等,我们一般建议要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并进行相应申请保护。

  不过,并不是所有电影名称都适合申请成商标,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注册要遵循《商标法》规定,比如涉及杀戮、贪腐等字眼的电影名称可能就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无法获准注册。

  前文我们从电影名称讲到如何注册商标,实际上也可以从注册商标反过来看企业对电影的布局规划。比如说,从博纳影业在2021年11月注册的商标可以看出,继《长津湖》后,他们将推出续集《长津湖之水门桥》。所以说,电影要想打造更为强大的IP,商标布局免不了多方考虑,从长计议。

  虽说电影作为视听作品当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通过本文内容也可以看到,在商标领域也有其可保护并产生经济利益的部分。所以,针对电影这一特殊客体,可以考虑进行多方面、多元化的保护模式,以便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让其产生更多的附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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