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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类短视频成侵权重灾区“先授权后使用”有多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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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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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钟看完××电影”“××带你快速看”,合法吗?侵权吗?联合声明的发布,让不少人开始重新审视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影视类短视频。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粗放发展中侵权事件也频频发生。根据相关版权检测机构发布的数据,2019年到2020年10月期间,在国内上映的136部院线电影,共监测到短视频侵权链接6.42万条。热播和经典电视剧(包括网络剧)方面,《甄嬛传》《亮剑》等热门电视剧短视频侵权量分别达到26.11万条、17.67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热门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已成为短视频侵权重灾区。

  正如联合声明中所指出的,“丰富、有趣的短视频作品满足了人们创作、展示、分享及高效利用碎片化时间观看优秀作品的消费诉求,但由此引发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影视切条侵权情况却日益严重”。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将影视剧长视频切割成一条条短视频进行传播)、搬运(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下载或上传至自己的账号)、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一些人为博关注,通过断章取义剪辑拼凑,渲染暴力、等敏感话题,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甚至曲解作品主旨原意。这些侵权行为让原创作者及相关影视公司苦不堪言,由此引发了诸多对簿公堂的案例。“×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博主“谷阿莫”被诉“擅用电影片段侵权”,爱奇艺诉“华数手机电视”App擅播电视剧《花千骨》片段等都曾引发广泛关注。

  专家指出,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可能会侵犯作品权利人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随着5G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产能将进一步释放,法律规范、行业准则、短视频创作相关约束条款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合力净化、优化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环境,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共同促进版权产业有序发展,构建良性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

  联合声明中的版权保护主张得到普遍支持,但是也有不少网友将联合声明理解为“长视频对短视频的宣战”,对影视类短视频的打击和限制,有网友感慨“我的快乐没有了”,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共鸣。

  “担心“一刀切”地打击和限制相关短视频发展的人占有较重,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类短视频受众之广,一些高质量的短视频也为广大网友所喜闻乐见。”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虞鑫指出,联合声明释放出一种信号,那就是未来要对相关短视频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是矫枉过正的忧虑大可不必。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户,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户。短视频已经成为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影视剧相关的解说类、盘点类、混剪吐槽类等短视频不仅成为大量博主、up主的专职工作,而且俘获了大批年轻观众。一些视频平台上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点击量动辄数十万次,一些热门视频播放量达到千万或过亿次,弹幕区和评论区也成为观众的“欢乐海洋”。此类短视频的创作和观看已经具有较大规模。

  什么样的视频属于侵权视频?什么样的剪辑需要授权?如何取得授权?网友的担忧似乎不无道理,声明并未就此给出明确答案。对于喜欢此类短视频的观众来说,很多精彩的混剪或二次创作已成为他们的快乐源泉;而吐槽类、解说类短视频对他们来说堪比专业评论,是他们了解影视剧的渠道和选择影视剧的重要参考。“很多优质但没有流量的剧不就是靠着小视频出圈的吗”“没有短视频的自来水安利,我根本不会看这种剧”等声音反映出相关短视频客观上承担着影视剧宣传推广的功能。

  虞鑫认为,观众的喜欢和相关短视频的规范化发展并不矛盾,面对一纸声明,网友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盲目揣测引发担忧也很正常。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短视频平台等各方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规范短视频的发展,既要避免矫枉过正和“一刀切”,更要避免以版权保护为名行垄断谋利的倾向。

  联合声明的维权信号是积极的,但只有声明显然还远远不够。“联合声明本质上是一种行业公约,而不是法律规范,对参与声明的各方具有一定约束力,但涉及声明以外的第三方的侵权问题就需要由法院来裁定,权利人主张权利最终还要诉诸法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指出,“侵犯影视版权的问题需要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来判定。”

  作为新生事物,短视频从诞生之日起,相关权利人维权就面临着侵权界定难、取证难、追责难、划定平台责任难等问题。一些在长视频领域被反复讨论的关键词“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等在短视频领域依然被反复提及。“合理使用”包括公众出于学习、研究、评论等目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避风港原则”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通知-删除”义务;“红旗原则”则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实践中,“合理使用”常被滥用,“避风港原则”有时沦为平台推责理由,“红旗原则”适用难度较大。这也是短视频领域版权保护的痛点所在。

  近年来,从国家相关部门到行业协会、影视公司、短视频平台等都在协力推进版权保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剑网”等专项行动的开展,还是法院判决的一个个影响广泛的案例,都表明著作权保护越发受到重视,对影视作品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影视版权保护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等要遵守法律,真正做好审查工作,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视频制作者更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授权路径,避免误入侵权泥潭。”郭禾表示,侵权纠纷最终要通过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个个案件判决逐一解决。相信法院及有关执法机关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扼杀百姓喜闻乐见的作品类型。

  联合声明之后,影视行业、短视频平台会出台哪些细则和规范?侵权案件的判决会呈现出什么新的特征?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行业生态还有多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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